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和《关于做好2026年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6〕1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6年超长期特别国债不予支持项目清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原则
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重点支持设备更新、以旧换新等关键领域,严禁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地在项目审核中应严格对照本清单,对列入不予支持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推荐申报。
二、不予支持的项目类型
(一)楼堂馆所类
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新建、改扩建项目;
2. 培训中心、各类"中心"用房建设项目;
3. 宾馆、招待所、疗养院项目;
4. 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
5. 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设施的新建项目(文物保护设施除外)。
(二)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类
1. 城市大型雕塑、景观亮化、装饰性设施项目;
2. 超标准建设的大型广场、公园项目;
3. 挖湖造景、移石造景等人造景观项目;
4. 奢华装修、超标准装修项目;
5. 以提升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标志牌、标识系统项目。
(三)不符合产业政策类
1.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项目;
2. 不符合国家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置换政策的项目;
3. 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过剩产能的项目;
4. 不符合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的项目;
5. 不符合环保、安全等强制性标准的项目。
(四)常规运营和日常维护类
1. 日常运营经费、人员经费、管理费用;
2. 常规性维修维护、零星修缮项目;
3. 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一般性采购;
4. 信息系统日常运维、软件许可续费;
5. 常规培训、会议、差旅等费用。
(五)不符合设备更新方向类
1. 已超过推荐更新年限但仍在正常使用范围内、且能效等指标达标的一般性设备更换;
2. 仅为改变外观而进行的设备更换项目;
3. 设备更换后能效提升不明显的项目;
4. 不具备技术先进性的设备更新项目;
5. 与设备更新、以旧换新无关的纯基础设施新建项目。
(六)重复申报和弄虚作假类
1. 已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2. 同一项目拆分后重复申报的;
3.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虚构项目的;
4. 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5. 项目前期手续不齐全、未依法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的。
(七)其他不予支持项目
1. 房地产开发项目;
2. 商业性营业用房、商业综合体项目;
3. 不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服务属性的纯商业项目;
4. 未能提供合规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
5. 不符合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项目。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
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对照本清单严格审核把关,对列入不予支持范围的项目坚决予以剔除。对于打"擦边球"、变相规避清单限制的项目,一律不予推荐。
(二)强化责任追究
对于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项目真实情况的申报单位和审核把关不严的推荐单位,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申报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动态调整机制
本清单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实施情况适时调整更新。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可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以便在后续版本中予以补充完善。
(四)信息公开
各地应将本清单在省级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不予支持的项目,应在审核意见中明确说明所依据的清单条款。
四、实施时间
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6年及以后各批次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申报工作。此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6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