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绩效评价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的所有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分为项目自评、部门评价和财政评价三个层次。
二、绩效评价内容
绩效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包括目标是否明确、细化、量化
- 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率、支出进度、资金使用合规性
- 项目实施管理情况,包括项目进度、质量管理、合同管理
- 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 项目实际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三、绩效评价指标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适用于所有项目,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绩效完成等维度。个性指标根据不同领域和项目类型设置。
评价指标实行百分制,分为优(90分以上)、良(80-89分)、中(60-79分)、差(60分以下)四个等级。
四、绩效评价程序
项目单位在项目完工后6个月内完成绩效自评,自评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组织重点评价,重点评价覆盖面不低于项目总数的30%。
五、评价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优"的,优先安排后续资金;评价结果为"差"的,暂缓安排资金并限期整改。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来源:财政部 文号:财预〔2025〕47号 发布日期:2025-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