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资金安排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确保资金投向精准、使用高效。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审核和投资计划下达。
二、资金使用范围
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向:
- 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 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融合发展
- 粮食安全能力建设和能源资源安全保障
- 人口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
- 国务院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人员经费。
三、资金申请与审核
项目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逐级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进行审核后,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财政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建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下达资金。
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的项目,须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前期工作须达到规定深度,建设资金来源须明确落实。
四、资金拨付与管理
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下达的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建立资金使用情况月报制度,项目单位每月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五、绩效管理
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项目单位在申报资金时须同步编报绩效目标,作为资金安排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预警。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须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各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六、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审计机关依法对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