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实现预期目标,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贯穿于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和评价全过程,实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二、绩效目标设定
项目单位在申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时,须同步编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 产出指标:包括项目投资完成率、建设进度、设备采购数量等
- 效益指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含碳减排指标
- 满意度指标:包括受益群众满意度等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SMART原则(具体、可衡量、可实现、相关、有时限),与项目资金规模相匹配。
三、绩效运行监控
各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绩效运行情况的监控,建立绩效运行监控机制。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预警并督促整改。
项目单位应当定期报送绩效运行监控信息,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
四、绩效评价实施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开展绩效自评,自评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需要组织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管理情况、产出和效果实现情况等。
五、评价结果应用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项目单位,在后续资金安排中予以优先支持;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单位,暂缓安排后续资金,并限期整改。
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来源:财政部 文号:财预〔2025〕46号 发布日期:2025-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