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管理的通知》,对专项债项目收益测算的规范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这是继国办发〔2024〕52号之后专项债管理的重要配套文件。
一、收益覆盖倍数要求
文件明确要求专项债项目的收益覆盖倍数(项目经营净收益/还本付息总额)不得低于1.2倍。这一要求是专项债项目审核的核心指标之一:
1.2倍以上:审核通过1.0-1.2倍:需要补充收益来源或降低融资金额低于1.0倍:不予通过,项目需重新设计融资方案二、收益来源认定标准
文件细化了专项债项目收益来源的认定标准:
可以计入的收益来源:
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专项收入:通行费、污水处理费、停车费、租金收入等其他与项目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收入不得计入的收益来源: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项目无直接关联的收入虚构或明显偏高的收入预测三、收益测算方法要求
测算期间:收益测算期间应覆盖债券存续期,通常不少于10年增长率设定:收入增长率应参照行业平均水平,不得超过同期GDP增速成本测算:运营成本应合理预计,不得明显低于行业标准折现率选取:应使用同期国债收益率加合理风险溢价作为折现率四、一案两书编制要求
文件对"一案两书"(实施方案、财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的编制提出了更严格要求:
实施方案:需包含项目基本情况、投资估算、融资方案、收益预测、还款计划等财务评估报告:需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对收益测算的合理性发表专业意见法律意见书: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对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五、违规处罚措施
对于收益测算严重失实或故意虚增收入的项目:
取消该项目专项债发行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地区专项债发行资格已发行债券的,限期整改并重新测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