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项目申报指南
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审核下放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关于开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工作的通知

在北京、上海等10省市开展专项债项目"自审自发"试点,下放项目审核权限至省级,加快债券发行速度。

文号:财预〔2025〕6号发布日期:2025-02-28
山东雅邦咨询政策研究团队
专注专项债政策解读,累计服务项目超过200个
最后更新:2025年7月

2025年2月28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10个省市作为首批试点地区,赋予省级政府更大的专项债项目审核自主权。

一、试点地区名单

首批"自审自发"试点地区包括:

  • 北京市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山东省
  • 广东省
  • 四川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10. 河南省

    试点地区选取标准:经济总量较大、财政实力较强、债务管理规范、项目储备充足。

    二、试点核心内容

    审核权限下放

    试点地区专项债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组织发行,无需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批。

    审核标准

    试点地区的审核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统一标准,应严格审核以下内容:

  • 项目投向领域合规性
  • 前期手续完备性
  • 收益测算合理性
  • 项目成熟度
  • 债务风险可控性
  • 三、发行管理

  • 试点地区应在专项债发行后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报备
  • 年度专项债发行总额不得突破中央下达的额度
  • 专项债期限结构应合理搭配,避免集中到期风险
  • 信息披露应遵循国家统一标准
  • 四、风险防控措施

  • 建立省级专项债项目审核内控机制
  • 定期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审核和债券发行情况
  • 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 发现重大问题的,可取消试点资格
  • 五、对申报的影响

    试点地区的优势

  • 项目审核周期大幅缩短(从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
  • 可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安排发行节奏
  • 续发项目审核更便捷
  • 非试点地区

  • 仍按原流程执行:省级初审→国家审核→发行
  • 审核周期较长,需提前做好项目储备
  • 建议参考试点标准准备申报材料
  • 核心要点

    • 110省市纳入首批"自审自发"试点
    • 2省级审核通过即可发行,无需报国家审批
    • 3审核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统一标准
    • 4发行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央报备
    • 5试点地区审核周期缩短至1-2个月
    • 6非试点地区仍执行原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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