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出台专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范投资管理。本栏目予以收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9〕xxx号)同时废止。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对各专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一)专项目标完成情况;(二)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三)项目实施和管理情况;(四)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三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优化投资结构,提升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施工、设备和重要材料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评审专家在审查时会关注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存在违规操作的项目将被要求整改。

第二章 专项设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按照特定支持方向和目标设立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领域。每个专项应当制定专项管理办法,明确支持范围、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审批程序和监管要求。

第五条

专项的设立由相关业务司局提出建议,经投资司审核后,报委务会审议决定。新设专项应当同步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第三章 专项管理

第六条

各专项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于每年上半年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第七条

专项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国家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确定。各专项之间应当统筹协调,避免重复支持。

第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国家战略或政策依据;(二)有清晰的扶持方向和目标;(三)有相对稳定的投资需求;(四)有可行的管理制度和实施路径。

从项目评审的角度看,评审专家通常会重点关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项目与支持方向的匹配度,二是前期工作的完备性,三是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四是投资估算的合理性,五是绩效目标的科学性。项目单位在编制报告时,应围绕这五个方面进行重点论证,确保每个方面都有充分的依据和详实的数据支撑。

第四章 专项评估

第九条

各专项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设立依据和目标;(二)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三)补助标准和资金安排方式;(四)申报程序和审批流程;(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要求;(六)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要求。

第十条

评估结果作为专项调整、撤销和年度投资规模确定的重要依据。对目标完成情况差、投资效益低的专项,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专项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服务国家战略;(二)聚焦重点领域;(三)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四)注重绩效、强化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