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项目单位查阅和引用,本站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和收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各类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条

根据我们掌握的信息,,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还受到审计署和各级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审计重点关注资金使用的合规性、项目建设程序的规范性、招投标制度的执行情况等。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招投标程序,确保每个环节经得起审计检查。

第三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确定,一般为项目所在地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每个项目应当明确一名日常监管责任人。

项目日常监管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分级负责、全程覆盖、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四条

为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使用,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项目日常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日常监管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日常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贯彻;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项目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开工情况;(二)项目建设进度;(三)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执行情况;(四)项目投资完成情况;(五)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使用情况;(六)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第七条

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通过现场核查、在线监测等方式,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八条

项目日常监管采取以下方式:(一)在线监测: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时监测项目进展情况;(二)现场核查:日常监管责任人每月至少到项目现场核查一次;(三)信息报送: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进展信息;(四)专项检查:对发现问题的项目,组织专项检查。

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时,项目建设必要性论证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论证应从国家战略层面、区域发展层面和项目自身层面三个维度展开:国家战略层面要体现项目对重大战略的支撑作用;区域发展层面要说明项目对补短板、强弱项的贡献;项目自身层面要论证建设时机和实施条件的成熟度。三层论证缺一不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一经查实,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该项目申报资格,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