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动向对项目申报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属于政府主导的投资领域;(三)项目法人已经设立或者确定;(四)具有明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项目后,由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出资人代表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国家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资本金注入,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由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的投资方式。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四条

关于贷款贴息类项目的申报,需要注意几个特殊要求:一是贷款必须已经正式签订合同并开始计息;二是贷款用途必须与申报项目直接相关;三是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建设期;四是贴息金额按照实际贷款利率和期限计算,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支付的利息。项目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完整的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

第五条

资本金注入比例应当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经济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而言,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论证。

第三章 资本金管理

第七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申报单位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资本金,不得挪用、截留。资本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调整,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提升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于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区在项目申报时即要求提供配套资金承诺函,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出具;有的地区则要求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贷款承诺书。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核心原则是配套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以同一笔资金重复承诺用于多个项目,否则一经查实将影响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