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及时了解最新政策动向对项目申报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从已获批项目的共性特征看,成功申报的项目通常具备以下特点:一是项目与国家重大战略高度契合,建设必要性论证充分;二是前期审批手续完备,项目成熟度高;三是建设方案科学合理,技术路线切实可行;四是投资估算真实合理,配套资金来源明确;五是绩效目标清晰可量化,后期可实现可考核。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和年度投资规模,统筹安排投资计划。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生态文明专项支持范围包括: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项目的申报、审核、计划下达、实施和监管等活动。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五条 项目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 投资补助标准按照项目类型和所在区域确定。重点流域治理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50%,污水垃圾处理项目不超过60%,资源节约循环利用项目不超过40%。

关于贷款贴息类项目的申报,需要注意几个特殊要求:一是贷款必须已经正式签订合同并开始计息;二是贷款用途必须与申报项目直接相关;三是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建设期;四是贴息金额按照实际贷款利率和期限计算,不得超过项目实际支付的利息。项目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完整的贷款合同和利息支付凭证。

第四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七条 申报单位需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组织实施,保障项目按期建成发挥效益。

第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项目日常监管,定期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