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个月有个客户找到我,一坐下就唉声叹气,说自己看中了南方一条风景绝美的河谷,水流、落差都刚好适合做漂流项目,前前后后跑了一年多,光前期调研就花了几百万,算下来总投资大概1.5个亿,所有准备工作都做好了,结果卡在了最关键的一步——河床的使用授权拿不到,连立项备案都没法办,项目彻底动不了,问我有没有办法改改报告,帮他把这个事捋过去。

其实我听完他说的情况,直接就告诉他,这个事真不是改改可行性研究报告、调调规划就能解决的,核心矛盾根本不在报告上,而在于当前河床使用的规则本身就存在模糊地带,属于典型的“法无明确规定”,谁都不敢随便担这个责任,所以才会出现各个部门来回推的情况。今天我就把这个事拆解出来,给所有想做漂流项目、水上文旅项目的老板提个醒,提前避开这个大坑。

我们先理一理这个事的症结在哪里:漂流项目核心就是用河道的河床和水面,对不对?按照我们一般的认知,土地的使用找自然资源局,那河床自然也归自然资源局管?但实际上,我国现行的规则里,河道、河床这类水资源相关的资产,管理权本身就有交叉:按照《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水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监督,但是土地权属又归自然资源部门管,而河床本身既是水资源的载体,又是特殊的土地类型,这就导致了权责交叉。

像我这个客户遇到的情况就是典型:他先去找自然资源局问,自然资源局说河床不属于普通的建设用地,我们管不了,你得找水利部门;他去找水利部门,水利部门给他出了一份“项目建设不影响行洪、不影响通航”的合规证明,这个是水利部门的权责范围,人家愿意出,但是要出具河床使用的授权文件,水利部门说我没有这个权限,你得找当地政府;他又去找当地政府,政府说河床是国家所有,现在要求严格,没有明确的规定允许租赁河床搞旅游开发,谁敢随便给你出授权?出了文件以后出了问题,签字的人要担责任,所以没人敢松口。就这么一圈下来,项目直接卡在这里,进也进不了,退也退不了,几百万的前期投入砸进去,连个水花都没看见。

那为什么会出现这个问题?说白了就是漂流项目属于近些年才兴起的文旅项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经营性漂流项目使用河床”这件事,没有明确的操作流程,也没有明确的授权办法,更没有说能不能收取租赁费用,属于规则滞后于产业发展的情况。原来河床要么是用来行洪,要么就是用来挖沙,没人想到会用来搞旅游开发,所以也就没有对应的配套规则,等到项目多了,规则没跟上,自然就会出现这种三不管的困境。

那碰到这种情况,是不是就完全没解了?其实也不是,这么多年我们接触过不少做成的漂流项目,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这种事只能“特事特办,一事一议”,没有通用的解决方案。为什么这么说?因为核心就是地方政府有没有意愿推进这个项目,毕竟漂流项目属于文旅项目,能带动当地的旅游收入,解决当地的就业,对地方GDP和税收都是有贡献的,如果地方政府确实想要引进这个项目,就会组织自然资源、水利、文旅各个部门开专题会协调,最终找到一个折中方案,比如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授权,或者由政府平台公司整合资源以后和企业合作开发,绕开直接租赁授权的问题。

换句话说,这件事能不能成,核心看两点:第一,你的项目对当地的经济拉动够不够大,有没有足够的价值让政府愿意帮你协调;第二,你能不能和地方主政部门做好沟通,让政府敢于承担这个模糊地带的责任,毕竟没有明确规则,协调下来肯定要有人签字担责,如果项目本身没什么分量,自然没人愿意冒这个险。

这里也给想要做漂流项目的投资人提几个醒:第一,在前期考察的时候,别光看河道条件好不好,先提前找当地文旅部门打听清楚,河床使用的问题之前有没有类似的项目做成过,当地有没有现成的操作路径,别等投了几百万调研费才发现卡脖子;第二,如果确实没有现成路径,提前找政府相关领导沟通,把项目的价值讲清楚,争取政府的支持,不要自己闷头搞,等到所有东西都准备好了再去找,那时候就晚了;第三,可以试试和当地的平台公司合作开发,由平台公司出面协调资源,能大大降低拿授权的难度,毕竟平台公司本身就是地方政府的主体,协调起来比民营企业方便多了。

总的来说,漂流项目的河床使用合规困境,本质上是规则滞后带来的问题,不是项目本身错了,也不是你做的报告不对,要解决这个问题,核心还是要靠地方政府的协调和支持,提前沟通,提前争取,才有可能把这个坎迈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