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申报是项目获得扶持的基本要求。本栏目系统整理相关政策法规,供项目单位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挤占、截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障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六条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 申报单位需按照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文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决策。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

从项目评审的角度看,评审专家通常会重点关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项目与支持方向的匹配度,二是前期工作的完备性,三是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四是投资估算的合理性,五是绩效目标的科学性。项目单位在编制报告时,应围绕这五个方面进行重点论证,确保每个方面都有充分的依据和详实的数据支撑。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包括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不同专项的评审侧重点各有差异。交通类专项更关注路网衔接性和运量预测,农业农村类专项更注重与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生态环保类专项侧重减排效益和环境改善效果的量化分析,社会事业类专项则强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覆盖人群规模。项目单位应针对不同评审侧重点,调整报告的论证逻辑和重点内容。

第十二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拨付应当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和合同约定执行,保障资金及时到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