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是项目申报的根本依据,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要求是申报成功的前提。本栏目持续收录最新政策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区域协调发展专项投资可采取投资补助和资本金注入两种方式安排。对公益性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经营性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区域协调发展项目管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就目前情况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还受到审计署和各级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审计重点关注资金使用的合规性、项目建设程序的规范性、招投标制度的执行情况等。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招投标程序,确保每个环节经得起审计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 区域协调发展专项重点支持:一是区域重大战略相关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项目;二是区域生态环境共保联治项目;三是区域产业协同发展平台项目;四是区域公共服务共建共享项目。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区域协调发展专项项目,包括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相关项目。

第五条 投资补助比例根据项目类型确定,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对重大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适当提升支持比例。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区域协调发展项目储备库,强化项目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具备实施条件。

从近三年数据看,中央预算内投资各专项的申报借助率差异较大。其中,交通基础设施类专项通过率相对较高,约在40%至50%之间;社会事业类专项竞争激烈,通过率约25%至35%;农业农村类专项通过率约30%至40%;生态环保类专项通过率约28%至38%。总体趋势是申报项目数量逐年增加,通过率略有下降。

第七条 跨区域项目由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协商确定牵头单位,统一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