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持续出台专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规范投资管理。本栏目予以收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上支持范围中,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参照技术攻关管理并按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其他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紧紧聚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统筹安排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坚持"一钱多用",积极扶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过程中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中央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是本专项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及时组织开展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

第四条

本专项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为强化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降碳项目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切实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统筹支持各地节能降碳项目建设,适度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碳达峰碳中和、能耗双控以及资源循环利用工作突出的地区、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倾斜。已有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明确支持的项目不在本专项支持范围。

(一)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支持"双碳"领域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项目。支持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使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示范项目。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建设。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当用于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经济技术性等评估,主要评估项目节能降碳效果、经济可行性、总投资合理性、配套资金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等。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资金下达方式经历了从直接拨付到国库集中支付的转变。目前,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按照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单位需开立零余额账户,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至施工方或供应商,有效减少了资金沉淀和挪用风险。

(四)其他。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三)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升级改造,支持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以及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玻璃、废橡胶、废旧汽车、废旧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废弃物循环利用。支持退役设备再制造。支持以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利用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以竹代塑"产品生产、废塑料回收利用。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生物质能源化利用。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八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中央单位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每个项目均需明确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

第九条

申请投资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2. 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 项目已借助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
  4. 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5. 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建设必要性、选址、规模、内容、工艺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6. 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
  7. 项目建设资金保障情况,包括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等
  8. 项目实施进度,包括总体进度安排和已完成建设内容和投资
  9. 项目绩效效果,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须提供节能诊断报告
  10. 相关附件,包括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11. 项目单位承诺不存在重复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情况

第十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包括开展现场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规定的资金投向,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建设内容是否经济可行,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是否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二条

本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下达方式。

第十三条

本专项重点支持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循环经济助力降碳等方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

从近三年数据看,中央预算内投资各专项的申报通过率差异较大。其中,交通基础设施类专项通过率相对较高,约在40%至50%之间;社会事业类专项竞争激烈,通过率约25%至35%;农业农村类专项通过率约30%至40%;生态环保类专项通过率约28%至38%。总体趋势是申报项目数量逐年增加,通过率略有下降。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各领域工作任务、各地资金需求评估情况、上年度专项执行情况等,择优选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并下达投资计划。下达当年可建成的项目,投资计划一次性下达。其他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后,投资计划分两次下达,第一次原则上安排50%投资补助资金,第二次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下达后续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二)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完善等综合能效提升,供热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改造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等措施,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1. 提供虚假情况、未按要求全面完整提供真实情况、骗取投资资金的
  2. 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资金的
  3. 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4. 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
  5. 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第三十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咨询服务机构编制完成的,需附现场查看材料,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如实说明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对未如实说明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进行内部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不再受理其编制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1〕655号)同时废止。

微信咨询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添加客服

专业顾问一对一解答

咨询热线:159-6455-6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