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是项目申报的根本依据,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要求是申报成功的前提。本栏目持续收录最新政策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升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完成批准的全部建设内容;各单项工程已通过验收;竣工决算已经审计;项目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劳动安全等已通过专项验收。
在项目可研报告审批环节,不同投资规模的项目审批权限不同。根据规定,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单个项目,总投资超过一定限额的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研报告,限额以下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建议项目单位提前了解审批权限划分,避免因审批层级错误导致审批延误。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
第六条 审批部门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竣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
第五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四章 竣工验收内容
第七条 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审查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建成;审查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审查项目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审查项目档案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审查项目运行准备情况。
从已获批项目的共性特征看,成功申报的项目通常具备以下特点:一是项目与国家重大战略高度契合,建设必要性论证充分;二是前期审批手续完备,项目成熟度高;三是建设方案科学合理,技术路线切实可行;四是投资估算真实合理,配套资金来源明确;五是绩效目标清晰可量化,后期可实现可考核。
第五章 竣工验收结果
第八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重新申请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