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项目单位查阅和引用,本站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政策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和收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以及年度预算安排编制。

第六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四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需求和相关材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工作,科学合理安排投资,提升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核、下达和调整等活动。

从项目管理实践看,最容易被忽视的环节是绩效目标的科学设定。许多项目单位简单套用模板,将绩效目标设定得过于笼统或过于理想化,导致后期绩效评价难以达标。正确的做法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和预期产出,设定具体可量化的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并明确数据采集方式和评价标准。

第三章 计划下达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和年度预算规模,统筹平衡、突出重点,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第七条 投资计划下达后,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到项目单位。

在技术方案论证方面,评审专家通常会关注技术路线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先进性体现在是否采用了行业推荐的先进工艺和设备,适用性体现在技术方案是否与当地条件相适应。建议项目单位在技术方案选择时,既要避免为了追求先进而采用不成熟的技术,也要避免因循守旧选用淘汰落后工艺。

第四章 计划调整

第八条 投资计划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调整幅度超过原计划10%的,应当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九条 对长期未开工或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项目,可以调出投资计划,资金调整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