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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库,对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实行储备管理。
关于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地区在项目申报时即要求提供配套资金承诺函,由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出具;有的地区则要求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或贷款承诺书。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核心原则是配套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以同一笔资金重复承诺用于多个项目,否则一经查实将影响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储备库建设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制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障投资计划科学合理安排,制定本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施工、设备和重要材料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评审专家在审查时会关注招投标程序的合规性,存在违规操作的项目将被要求整改。
第三章 项目入库审核
第五条 项目单位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入库申请,提交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工作进展等材料。
第六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入库的项目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合规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核借助的项目纳入储备库。
第四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已明确项目单位并落实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或同等效力的前期工作;具备在一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条件。
第四章 储备库管理
第七条 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项目信息。对前期工作扎实、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优先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建议。
第八条 对不再符合条件或长期无法开工的项目,及时调出储备库。